課程名稱 |
刑法總則二 Criminal Code-general Principles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07-2 |
授課對象 |
財法組 |
授課教師 |
薛智仁 |
課號 |
LAW2054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25240 |
班次 |
03 |
學分 |
3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2,3,4(9:1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2311 |
備註 |
科法所請選「A41 M0240」。與刑法總則一係連貫之課程,需修習相同之班次,不得變換班次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2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72LAW2054_03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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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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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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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刑法典區分為總則篇與分則篇,前者的主要內容是共通適用於所有犯罪的規定,後者的內容是各種犯罪類型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。刑法總則的課程內容主要是在探討,一個行為在什麼條件下成立犯罪,對於犯罪行為應給予什麼樣的制裁,這兩個問題都與刑法目的及刑罰功能的極限密不可分。刑法目的及刑罰功能的限制,如何在刑事政策上及刑法適用上發揮影響力,將是本課程的重心。本學期的課程係刑法總則的第二部分,內容涵蓋未遂犯、犯罪參與、不作為犯、過失犯、競合理論等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的第一個目標是,在刑罰萬能的社會集體迷信之下,更清楚地提示刑法之目的限制與刑罰的功能極限,使同學能夠更合理地進行刑事政策的評估。第二個目標是,透過刑法釋義學的理論分析,使同學建立合乎邏輯地、以清晰的文字進行法律論證的能力。對於法律人而言,尤其是未來很可能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人而言,唯有具備如此的論證能力,才能夠使法律的適用趨於穩定,使託付此一權力的人民能夠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。 |
課程要求 |
本課程期待同學全程參與,並且積極地進行討論。唯有如此,才可能逐步地建立自己的論證能力。學期成績則是根據期中考與期末考的筆試結果為準,出席率及參與討論程度不計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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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備註: 各節下課時間或另以Email約定 |
指定閱讀 |
無 |
參考書目 |
黃榮堅,基礎刑法學上下,4版,2012年,臺北:元照。
王皇玉,刑法總則,4版,2018年,臺北:新學林。
林鈺雄,新刑法總則,6版,2018年,臺北:元照。
林山田,刑法通論上下,10版,2010年,臺北:自版。
陳子平,刑法總論,3版,2015年,臺北:元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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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考 |
100% |
期末考試:6月19日早上10:20-12:10。地點為上課教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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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0 |
柒、未遂犯(一) |
第2週 |
2/27 |
柒、未遂犯(二) |
第3週 |
3/6 |
柒、未遂犯(三) |
第4週 |
3/13 |
捌、犯罪參與(一):基本問題 |
第5週 |
3/20 |
捌、犯罪參與(二):正犯 |
第6週 |
3/27 |
捌、犯罪參與(三):共犯 |
第7週 |
4/3 |
溫書假 |
第8週 |
4/10 |
捌、犯罪參與(四):特別犯 |
第9週 |
4/17 |
玖、過失作為犯(一) |
第10週 |
4/24 |
玖、過失作為犯(二) |
第11週 |
5/1 |
拾、不作為犯(一) |
第12週 |
5/8 |
拾、不作為犯(二) |
第13週 |
5/15 |
拾壹、競合理論(一) |
第14週 |
5/22 |
拾壹、競合理論(二) |
第15週 |
5/29 |
拾參、刑罰理論(一) |
第16週 |
6/5 |
拾參、刑罰理論(二) |
第17週 |
6/12 |
拾參、刑罰理論(三) |